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宣传和树立市政行业优秀施工企业的典型,激励企业争先进,创一流,推进市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是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在市政企业设立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为三年。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奖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加申报全国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含二级)以上从事市政工程的施工企业,而且是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近两年内获得“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省部级以上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奖励。
第七条 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在两年内无死亡和重大质量事故,无违法行为及刑事案件,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第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经济效益好,职工收入稳定增长。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内容
第十条 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统一分配名额,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评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全国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填报“全国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申报推荐表”并将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办公室,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全国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十八条 获“全国优秀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颁发奖牌和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