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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 “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是市政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荣誉奖,评审工作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遵循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方主管部门或相关协会推荐后,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最后对合格项目发文予以表彰。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省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人行隧道、人行天桥、给水、排水(含泵站、管线)、防洪排涝、供热、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地铁不少于相连接的一站一区间)、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
    (四)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纪念性意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以交通、水务为建设单位的工程,在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推荐到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参与评审。
    第五条 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规范,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工程项目按规定配备了专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合格证有效。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二)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合法,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认真落实。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真实、完整、及时,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
    (五)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同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做好各阶段检查。
    第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使用自制龙门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和建筑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
    (四)工程项目员工宿舍未设置开启式窗户和使用通铺,以及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生活设施板房无采用A级阻燃材料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有施工方案但未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及审批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
    (七)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十)年度内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新闻曝光、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或其他事件的。
    第七条 创建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施工项目,应依据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分表》,经专家组现场评审达到88分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填写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每个工程项目可同时申报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合同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且不少于2000万元。
    第九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条 申报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施工企业,应提交施工企业自评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各一份:
    (一)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分表》。
    (二)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以下材料提供电子文档各一份:
    (一)项目立项批文、施工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监督备案表、工程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
    (三)有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提供经建设单位审批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创优过程情况说明材料。
    (五)能反映工程施工过程现场的5R彩色照片20张,并附文字说明。
    主要包括:大门及七牌二图、现场办公、住宿、食堂、厕所、淋浴、消防设施、娱乐设施、环境保护、施工场地围挡、基坑、施工用电、安全防护、机械设备及材料堆放等主要部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1人。专家组从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审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五)其它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申报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必须在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0%前,提交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
    第十四条 每个工程项目现场评审不少于两次,初评时,项目进度应控制在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0%—60%;复评时,项目进度应控制在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85%—90%。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通报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相关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按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分表》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后,提供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提供的安全评价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相关单位进行表彰,授予《广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并撤销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和撤销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省市政双优示范工地”评审工作接受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和全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日起2014年版同时废止。
(备注:以上所有依据文件以最新发布版本为准)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    
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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