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不含其它建制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802座,污水处理能力达1.61亿立方米/日。
全国设市城市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共计2149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32亿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1427个县城建有污水处理厂,占县城总数的88.4%;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653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0.29亿立方米/日。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
本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126.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6%;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326.7万吨,同比增长6.4%;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59.1mg/L,同比降低1.0%。
本季度,36个大中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量48.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6%;累计削减COD总量138万吨,同比增长8.9%;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86.2mg/L,同比增加1.4%。
三、工作考核情况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数据,我部对各省(区、市)和36个大中城市2015年第二季度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和排序,省级排序前3名是天津市、北京市、重庆市;36个大中城市排序前3名是济南市、西安市、青岛市。
四、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情况
本季度运营项目上报率为98.9%,其中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湖北、海南、重庆、陕西10省(区、市)运营项目上报率为100%。
本季度在建项目上报率为74.4%,其中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8省(区、市)在建项目上报率为100%;广西、重庆、四川、青海4省(区、市)上报率不足50%。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信息上报情况暂不纳入工作考核。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资源型和水质型缺水地区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大型单体建筑、公共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等,要积极推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按照“渗、滞、蓄、净、用、排”的治水理念,加强雨水滞留、渗透和收集利用,实施管网雨污分流改造、雨水面源污染控制;要加强黑臭水体整治,促进城市水环境不断改善。
(二)切实抓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做好主汛期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今年入汛以来,多地接连发生严重的暴雨内涝。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内涝信息共享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527号)要求,与气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城市内涝信息共享、建立城市内涝风险预警预报联合会商制度和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等工作。未报齐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的省(区、市),要督促辖区内各城市加快规划编制进度,并及时将规划文本及其批复文件汇总后报送部城市建设司。
现将2015年第二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以下简称城镇,不含其它建制镇)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3802座,污水处理能力达1.61亿立方米/日。
全国设市城市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共计2149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32亿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1427个县城建有污水处理厂,占县城总数的88.4%;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653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0.29亿立方米/日。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
本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126.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6.6%;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326.7万吨,同比增长6.4%;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59.1mg/L,同比降低1.0%。
本季度,36个大中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量48.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6%;累计削减COD总量138万吨,同比增长8.9%;平均削减COD浓度达到286.2mg/L,同比增加1.4%。
三、工作考核情况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数据,我部对各省(区、市)和36个大中城市2015年第二季度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和排序,省级排序前3名是天津市、北京市、重庆市;36个大中城市排序前3名是济南市、西安市、青岛市。
四、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情况
本季度运营项目上报率为98.9%,其中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湖北、海南、重庆、陕西10省(区、市)运营项目上报率为100%。
本季度在建项目上报率为74.4%,其中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湖北、海南8省(区、市)在建项目上报率为100%;广西、重庆、四川、青海4省(区、市)上报率不足50%。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信息上报情况暂不纳入工作考核。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资源型和水质型缺水地区要加强污水再生利用;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大型单体建筑、公共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等,要积极推动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按照“渗、滞、蓄、净、用、排”的治水理念,加强雨水滞留、渗透和收集利用,实施管网雨污分流改造、雨水面源污染控制;要加强黑臭水体整治,促进城市水环境不断改善。
(二)切实抓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各地要按照“绿色、环保、循环、低碳”的污泥处置技术路线,督促落实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合理选择工艺,加快设施建设。各级排水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要求,对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对非法污泥堆放点要一律予以取缔,不满足防护要求的污泥临时堆放点要限期完成达标改造;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倾倒、处置污泥的,要严格依法处罚。要打通污泥无害化产物的出路,“以资源化带动产业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做好主汛期的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今年入汛以来,多地接连发生严重的暴雨内涝。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内涝信息共享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527号)要求,与气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城市内涝信息共享、建立城市内涝风险预警预报联合会商制度和信息联合发布制度等工作。未报齐城市排水防涝规划的省(区、市),要督促辖区内各城市加快规划编制进度,并及时将规划文本及其批复文件汇总后报送部城市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27日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