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三)茂名、阳江、云浮、揭阳等4个城市为第三批,从201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四)河源、潮州、汕尾等3个城市为第四批,从2017年1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城区及各建制镇镇区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
三、做好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预拌砂浆的正常供应。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纳入城乡规划,站点建设应合理布局。鼓励预拌混凝土产量富余地区进行混凝土企业技改,生产预拌砂浆,混凝土企业技改要符合当地预拌砂浆规划布点。混凝土企业新增预拌砂浆生产线的,应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登记备案;通过技改转产预拌砂浆且不再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应变更注册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四、加强企业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普通干粉砂浆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普通预拌湿砂浆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技术条件,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质量标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使用,应严格控制其放射性等有害指标不超过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省内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都应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上登记备案。
五、落实监管措施
(一)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管理,要制订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发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工程项目,应当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未注明具体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四)监理单位要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监理,对未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预拌砂浆质量监管措施,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抽查,严格查处出厂供应和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问题,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砂浆进入工地使用。
(七)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积极投入一定比例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预拌砂浆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并组织开展工程应用技术培训。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积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生产应用监管标准体系,并监督执行。
六、强化行政执法
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发展应用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与发展应用预拌砂浆的行政执法,对规定期限后工程项目仍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三)茂名、阳江、云浮、揭阳等4个城市为第三批,从201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四)河源、潮州、汕尾等3个城市为第四批,从2017年1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城区及各建制镇镇区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
三、做好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预拌砂浆的正常供应。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纳入城乡规划,站点建设应合理布局。鼓励预拌混凝土产量富余地区进行混凝土企业技改,生产预拌砂浆,混凝土企业技改要符合当地预拌砂浆规划布点。混凝土企业新增预拌砂浆生产线的,应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登记备案;通过技改转产预拌砂浆且不再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应变更注册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四、加强企业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生产规模(普通干粉砂浆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普通预拌湿砂浆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技术条件,建立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检验分类台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执行质量标准,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使用,应严格控制其放射性等有害指标不超过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省内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都应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上登记备案。
五、落实监管措施
(一)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管理,要制订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大力开展宣传发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工程项目,应当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未注明具体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四)监理单位要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监理,对未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制定、调整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预拌砂浆质量监管措施,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抽查,严格查处出厂供应和使用质量不合格预拌砂浆问题,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砂浆进入工地使用。
(七)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积极投入一定比例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扶持预拌砂浆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并组织开展工程应用技术培训。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要积极组织编制预拌砂浆生产应用监管标准体系,并监督执行。
六、强化行政执法
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发展应用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与发展应用预拌砂浆的行政执法,对规定期限后工程项目仍违规现场搅拌砂浆,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等行为,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各级散装水泥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28日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