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管养、运营、检测等单位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保证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广东省市政行业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四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含泵站等)、防洪、供热、地铁、轻轨、垃圾处理厂(场)、交通工程等,详见某表
第七条 技术开发项目 主要指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第八条 社会公益项目 主要指广东省市政工程行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重大工程项目 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工程中产生的成套技术、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 主要指为广东省市政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项目 主要指其技术的创新程度、对提高行业竞争力、制定技术标准、推动全行业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义。
第十二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见附件3《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三、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聘任为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的领导。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负责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决定工作;
(二)向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委员若干。协会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监督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由组长将初评结果交到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
第十七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由秘书处承担,负责评审全过程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各专业组组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秘书处对参加评审工作的专业组成人员建立信誉记录,作为确定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四、申报、推荐条件
第二十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五条和本细则规定的评审范围的,均可申报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申报)项目应是近三年通过省级(含广州、深圳)建设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达到省级先进水平以上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
(1)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市政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
(3)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推荐(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软科学研究项目与社会公益项目可由当地建设和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推荐申报。
第二十四条 同一技术成果不得重复参加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五、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并做出创造性贡献;
(4)项目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的主要撰稿人和答辩人。
第二十六条 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六、推荐(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6月份左右为推荐(申报)期。
第二十九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
第三十条 报送材料要求:
(1)以书面形成《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
(2)装订成册,一式2份(正本1份、副本1份);
(3)提供电子版1份;有关技术资料1套。
第三十一条 推荐申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市政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
(3)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推荐(申报)。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正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推荐(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申报受理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评审程序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第三十四条 由专业组组长向评委会介绍初评结果及评审意见,评委会依据初评意见和评审标准,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与投票表决。(评议投票表决后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申报项目的成员,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三十六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对项目进行答辩准备。
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获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八、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接受行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委会依据初评意见和评审标准,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与投票表决。经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核准后,将结果在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网站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获奖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 异议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调查与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进行复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取消本次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有异议的项目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裁决,获奖项目方可获得批准、授奖或撤销;对放弃奖项的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
第四十二条 推荐(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九、授奖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四十四条 如颁奖后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协会将组织相关方进行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评审委员会审查、核准后,撤销其奖项,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两年内单位及个人不得申报。
十、附则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将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国家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由申报单位自负,与协会无关。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